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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 、“十项不得”规定及相关措施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1-12 17: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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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维护医务人员的神圣职业,远离“红包”、“回扣”,杜绝任何形式以医谋私的不洁行为,重申卫生部“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 “十项不得”(沪卫计监察〔2013〕1号 )规定,要求我院全体职工共同遵守。

  1.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2.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3)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4)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5)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6)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7)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8)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9)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10)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二、违反“九不准” 、“十项不得”规定的处理措施

  1. 凡涉及收受“红包”、“回扣”的科室和个人,按《医院工作人员关于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

  2. 凡违反其他上述规定的医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 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2)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3) 对于违规科室,精神文明行风考核一票否决。属科室集体行为的,给予科室负责人相应处分,直至免除其负责人职务。执业医师个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4)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受理部门:纪委、党办